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工作详细规程。第二条 我校授予的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涵盖哲学、经济、法学、教育、文学、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及医学等多个学科领域,专业学位的授予需经过学校向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申报并获得审批或备案。第三条 对于那些守法有德且具备相应学术能力者,均符合按照本规程申请相应学位的要求。申请人在履行已获批准的国际合作培养协议时,必须注意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颁发机构递交申请。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并基于我校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详细操作规程。第二条 我校认可并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涵盖哲学、经济、法学、教育、文学、史学、理学、工科、管理以及医学等多个学科领域,专业学位的授予需经过学校向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批或备案。第三条 对于所有遵守法律、品行端正,并具备相应学术能力的人士,都可根据本规程申请相应的学位。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须遵循已获批准的国际联合培养协议,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颁发机构提交申请。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并充分考虑我校实际情况,我们制定此详细操作规程。第二条 我校认可并授予的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涵盖哲学、经济、法学、教育、文学、史学、理学、工科、管理以及医学等多个学科领域,其专业学位的授予需经过学校向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申报并获得许可或备案。第三条 对于那些严守法规、品行优良,并展现出一定学术造诣的人士,他们均有资格按照本规程申请相应的学位。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在履行已获批准的国际联合培养协议时,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颁发机构递交申请。